来源: 南方农村报 http://www.nfncb.cn/newsdetail.aspx?newsId=4159
本报讯 “归还农民贷款权利,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管制”的呼声引起“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与会代表的强烈共鸣。 7月4日-6日,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暨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第二届年会在华南农业大学召开。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话题成为本次论坛的热点。与会专家纷纷表示,目前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而作为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非正规金融,亟需引导其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转变。 来自广东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政府主导、强制变迁的农村金融体制脱离农村经济的实际需求。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农村金融改革并没有给中国的农村金融带来繁荣局面,农村金融供给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资源分配不公,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领域的功能弱化,农村政策性功能不全,农村信用社独立难以支撑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农村非正规金融正在挑战着农信社的“主力军”地位。 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会代表达成共识,非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消费、投资以及应对风险上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业增长、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还可以弥补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实现农村储蓄投资转化机制的顺利运行;但由于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以及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政府的保护,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许多缺陷,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 专家认为,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主要表现为供给型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机构没有根据需求来设计金融服务产品,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必须是以需求为导向,必须是基于市场机制,必须是竞争性的。一份来自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村镇银行设立后,极大地促动了当地农信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动性。 中国科学院钱津研究员提出,“宁可不改,也不要盲动,可以滞后”,农村金融改革不能再以服务小农经济为宗旨,应该按照现代农业的改革构想,走市场经济的道路,为现代农业金融提供支撑。 华南农业大学张乐柱教授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罗剑朝教授等专家认为,为适应农村经济主体需求小型与个性化的特点,应该重点发展农村民有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应该进一步解除对农村金融的管制,为非正规农村金融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松绑。
程昆(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引导非正规金融正规化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款、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 金融抑制政策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根源,而信息不对称则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客观性根源。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由于竞争对手的增加而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于打破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具有直接意义。 农村非正规金融,一方面反映了市场体系的内在运行逻辑,是市场改造和引导资金的流向约束与流量约束功能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它未被统计、未被纳入宏观管理的范畴,所以它对经济运行的平稳性具有一定潜在的破坏作用。因此,我们要把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消极作用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防止它进一步扩散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要引导并适当支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以满足那些被正规金融排斥在外的需求者的需要。 目前,政府对农村有组织的融资活动采取的是放任自流、自生自灭的态度,这显然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引导这类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规模较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登记,引导小规模的参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
马九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供应链融资或能解难题 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农村小农户和微小企业,需求特征是额度小、规模小、分散;周期长、生产周期与金融周期不匹配;风险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受益低且波动大。小农户、小企业的本身属性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格格不入,导致的结果是农村普遍存在着金融服务获取困难的问题。 解决困难需要金融创新,建设农村中小型银行;实现大机构与小机构的联结,扩大基层分支机构的权限与批发委托贷款;通过抵押品代替等机制创新等途径都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其中针对农产业的供应链融资是金融机制创新的有效途径之一。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银行通过对整条供应链的审查,及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信用实力的掌握,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新融资模式。工商银行的“沃尔玛供应商融资解决方案”为典型代表,具体案例如北京资源集团规划中的“生猪银行”。 农产品供应链的融资实际上体现的是订单农业中的商业信用。商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获得了关于农户个性特征、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知识,他们更乐意将资金贷放给这些农户,并要求农户将种植的农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给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农户以未来的农产品作抵押,从企业获得贷款;企业以其资产抵押,从银行借款,以商业信用形式为农户提供贷款,同时通过贸易信贷的方式,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初始农产品;银行则通过贸易信贷(担保)的方式,可能改善信贷供给,可谓一举三得。
李明贤(湖南农业大学教授)—— 中国小额信贷需多样化 对于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在借鉴国外成功小额信贷组织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此来建立适合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前两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有扶贫的作用但缺乏后续资金,而第三种模式的推广情况不大理想。 国内更多学者的研究注重于如何借鉴孟加拉国在发放小额信贷方面一些有效的经营制度和理念,以期通过“复制”或者“改良”这些成功的制度,实现既减少农村贫困,又促进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诸如此类的研究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孟加拉小额贷款模式能够成功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当前中国经济的现状是否适合类似的小额信贷发展?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的过剩经济形势和不可自由流转的土地承包制度与孟加拉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由于地区之间、各省之间以及各省内部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国的小额信贷不能拘泥一种形式,必须建立多样化的小额信贷组织和运作方式,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商业金融机构、社区合作银行、乡村银行、批发基金等发放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公司+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户”或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专业小额信贷组织”等运作方式,更有效地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张乐柱(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农村金融改革偏离初衷 理性剖析30年农村金融改革指导理论和实践,我们把金融形式的组织化形态对立起来了。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均不能以盈利为目标,只有商业性银行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赚钱,这就背离了理论发源的初衷。其实,追求盈利是所有市场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业务本没有合作、政策、商业之分,只因产权组合方式不同,利益的分配和代理成本补偿机制存在差异。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以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为主线,且以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为目标。其中农业银行“四起三落”弃农商业化,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的旗帜下转轨规模化和商业化,农业发展银行在政策性功能受限下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改革后的邮政储蓄银行处于从事批发与农村小额零售业务的十字路口。政府主导、强制性的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的实际绩效自然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问题的结症在于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困境是结构性失衡。农村金融供给以正规金融(主要是商业化的农信社)为主体,资金机会成本较高,管理规范,担保条件比较苛刻;而农村金融需求以生存型农户和经营型农户为主体,自有收入水平、资产水平相对较低,借贷用途所能产生的利润水平一般不高。 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只不过是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没有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实际出发。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不应只从供给角度考虑,而应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着眼,并提高需求与供给的有效性,进而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同时,在县域内构架竞争性框架。
罗剑朝(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 建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呈正向关系,农村金融的发展是农业增长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统计分析表明,1990年以来中国金融迅速发展,但农业增长尤其是农民收入并未出现两者协调的现象,其原因何在? 最有可能的是金融机构在向农业和农村配置资金方面缺乏效率,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存在明显缺陷,出现金融二元结构的现象。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供给型的,解除这种抑制要求农村金融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另外,仅靠强调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能满足农户多样化、复杂化的信贷需求的,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同时,使农村一部分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浮出水面”。非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消费、投资以及应对风险上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市场上对融资的需求。为建立一个多元化和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思考中国金融的战略模式,避免用狭隘的农村信贷取代更为广泛的农村金融;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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